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2-04-05 17:25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2-04-05 17:25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建通【2011】364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人工挖孔桩作为一种传统的成桩施工工艺,具有造价低、所需施工设备简单、成桩直径大、成桩质量容易保证等特点,同时也存在受地质条件限制,作业人员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对周边建(构)筑物容易造成影响等缺点,特别市井下作业环境恶劣,作业人员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威胁,已成为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施工技术进步,本着以人为本,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为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鼓励采用先进的基础施工技术,改善施工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昆明地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
二、钻桩、打桩、压桩等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的场地或其它因素制约必须使用人工挖孔桩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一)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施工技术方面的专家就人工挖孔桩可行性方案(包括勘察单位的推荐理由)进行论证;
(二)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三)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精心设计,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和要求;
(四)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时,必须附上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凭证,专项方案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编制,详细列明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教育、检查制度以及施工机具清单等,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或地方标准认真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编写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实行旁站监理;
(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通知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专项监督计划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人工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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