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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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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建设监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体系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对社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主要对象。因此政府对项目的行政监管应主要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两者之间是行政管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而监理履责是否到位,应由建设单位依据委托合同对监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两者间是民事合约双方的关系。如政府绕过委托方建设单位过于微观地对监理在项目上的工作进行干预,无异于越俎代庖,事倍功半,其结果是本应承担项目责任的建设单位不受约束,可以无所顾忌地违规建设、违章指挥,而监理处在政府与委托方之间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处境尴尬,无法有效发挥其专业化管理作用,也难以使建设单位满意。针对此现状,应强化政府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责任的监管,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地位,引导其通过合约手段督促监理履约,协助或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实现社会利益导向与项目利益导向的统一。

  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监理既然是受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则监理的安全职责就应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为边界,不能要求监理承担建设单位职责以外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当摒弃政府对监理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管理方式,如因监理违反建设单位委托合同中的约定而导致安全事故,应由建设单位依据合约追究监理企业违约的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开展监理执业责任保险研究,将监理执业责任承担纳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通过明确监理定位,解脱监理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稳定监理队伍,使监理人员全身心投入项目管理服务,更好地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职责,实现临理制度的社会效益。

  在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核心责任前提下,对不适当扩大的强制监理范围进行梳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对于其他项目,则主要通过对建设单位项目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门槛调控,来引导这些项目委托项目管理或者监理。

  同时,有必要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体系,逐步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建造等性能类同的人员执业资格整合成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类资质(执业资格),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集成化,更加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由项目管理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化管理服务。

  作者:江办省建设监理协会顾小鹏    

   ——摘自《中国建设监理与咨询》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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